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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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桂平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南部,介于北纬22°52′-23°48′与东经109°41′-110°22′之间。桂平市位于广西东南部,为贵港市所辖,曾长期为州府驻地(称浔州)。桂平历史悠久,秦汉时隶属桂林郡,自南北朝的梁朝始沿桂平建制,1994年5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,总面积4073平方公里,总人口160万。桂平市是国务院批准全国首批对外开放旅游区之一,拥有西山、龙潭、金田起义地址三个国家级名胜古迹,以及大藤峡、东塔等一批丰富多样的自然、人文旅游资源,其中西山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,金田起义旧址为国家重要文物保护单位,每年吸引众多中外游客。北回归线横贯中部,城区东北9公里处建有广西第一座北回归线标志公园。以桂平为中心,在其周边还有大平山自然保护区等旅游景点。桂平市是一座具有一千四百多年历史的古城。震憾中外的太平天国金田起义就发生在这里。她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最早对外开放县之一,是全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百强县,是中国著名的”荔枝之乡”,被誉为西江流域上的一颗明珠。桂平市北回归线横贯市境中部,气候温和,雨量充沛,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,年平均气温21.4摄氏度。景观:西山大藤峡/龙潭国家森林公园、大平山动植物自然保护区、桂平市中山公园、北回归线公园、太平天国金田起义地址、东塔、白石洞天、罗丛岩。